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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1 17:52浏览次数: 587

攀 枝 花 市 财 政 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攀财教〔2015〕1 号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文广新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公共文化权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四川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4〕270 号),结合我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实际,特制订《攀枝花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 年 2 月 11 日



攀枝花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为规范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公共文化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四川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4〕270 号),结合我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村电影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保障农村群众观看“一村一月一场”电影,对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计划任务,审核认定实际放映场次,组织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预算和拨付资金。放映主体负责实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主体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招标确定,统一实施本区域(包括扩权县)行政村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放映主体在完成电影公益放映任务后,按规定和实际放映场次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条  农村电影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共同分担,每场补贴 281 元。具体分担标准为:1.各区,中央补助 160 元、省补助 21 元、市财政负担 50 元、区财政负担 50 元;2.扩权县,中央补助 160 元、省补助 43.5元、县财政负担 77.5 元。

第五条  农村电影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对公益放映活动的补贴和购买公益放映影片支出。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

(一)放映员劳务费:确保国家补贴的 70%用于放映员劳务,每场最低不少于 140 元。劳务费应按场计发,放映 1部故事片或 1 部长纪录片或 1 部长科教片(90-120 分钟)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 3-5 部为一场。

(二)放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放映主体必须为放映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三)购买影片费:按平均每场 20 元标准执行。

(四)其他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包括放映主体运行费、培训费、宣传费、监督检查及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更新等费用。农村电影补贴资金政府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维护费、折旧费等。

第六条  每年 9 月 20 日前,各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放映计划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包括:上一年度放映任务计划及完成数量、农村电影补贴资金发放及结余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下一年度放映场次计划、影片购置计划、补贴资金数额等。

各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市文广新局按照行政村个数、放映场次、补贴标准、分担比例,采用据实分配方法,提出下一年度农村电影补贴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合影片购置)送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购买影片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到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本着“节约成本、类型丰富、动态更新”原则统一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影片。

第八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政策和标准,足额安排本级分担资金,及时下达预算。

第九条  农村电影补贴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年初,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放映计划,及时预拨部分补贴资金到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招标确定的放映主体。年度终了,根据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放映任务完成情况的核实和绩效考核结果,据实清算。凡未完成年度放映计划和影片购置计划而形成资金结余的,抵顶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十条  放映主体申请拨付补贴资金时,要提供本年度已完成放映场次、上次发放补贴资金明细表和银行对账单、汇款凭证及放映员的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收到农村电影补贴资金后,放映主体要及时通过银行将放映员劳务费直接发放到放映员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放映员补贴。

第十一条  各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或委托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电影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各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认定、监管工作,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二级技术监管平台使用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审核、认定、传输数据,保证传输数据真实有效。要加强对放映主体运营情况、补贴资金发放、资助设备使用及影片选订情况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事前公告公示制度和事中定期、不定期巡视核查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各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年度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责任书》科学制定放映实施进度计划,并将放映任务分解到乡(镇)。每个行政村全年公益放映电影不得少于 12 场,且至少分 9 个月进行放映至少保证 9 个月里农民群众月月有电影看(高海拔高寒地区至少要保证 7 个月以上)。放映主体不得擅自自行减少放映场次和放映时间。

第十四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每季度挑选推荐 50 部以上可供选择的公益影片和商业影片片目。每个行政村全年选择的商业影片数应不少于 4 场。

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资助的放映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放映设备分配、使用、维护、管理、检查制度,确保每套设备与放映队(员)、放映场次挂钩,实现设备的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农村电影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部门安排拨付的农村电影补贴资金,要纳入单位财务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要清晰准确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入账及时、核算规范、收支清晰。

第十七条  农村电影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 5 年。原《四川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2〕 29 号)同时废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3〕179 号)中涉及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的分级负担标准按此执行。


【办事指南】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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